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5000511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收入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3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2 | 审批 | 30工作日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困人员供养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9831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