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0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5001030045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一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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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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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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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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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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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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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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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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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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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5551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