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李典镇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2014455815F500011701700001
行使层级 乡镇(街道)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2014455815F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租赁协议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2

产权证明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检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4

承诺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规划部门核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6

彩色实景效果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8

委托代理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9

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办结 0.2工作日 通过查勘、审批环节。 通过查勘、审批环节的申请给予发放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
2 审批 0.2工作日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同一建筑店招标牌底板色彩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符合标准即可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标准则否决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3 查勘 0.2工作日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同一建筑店招标牌底板色彩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符合标准即可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标准则否决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4 受理 0.2工作日 材料齐全,表格填写无误。 符合标准即可受理并进入下一环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55513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55513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