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5000119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填写《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江苏水利网http://jswater.jiangsu.gov.cn/的“公共服务”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2、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4、资金筹措文件; 5、项目建议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6、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必要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意见 7、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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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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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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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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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必要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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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资金筹措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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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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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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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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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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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并办结 | 1工作日 | 邀请专家审核材料并办结 |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98303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022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