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3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5321009032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2014455815F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全科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信息查询有关规定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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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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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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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第一百七十条 司法机关等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限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
审批结果样本 | 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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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第一百七十条 司法机关等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限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的,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该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信息,不予提供。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68026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555138 |